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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调整疫情期间 船舶登记办理模式的提醒

文章来源:船舶监督处   索引号:shmsa-0374-2022-85472   发布时间:2022-04-20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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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调整疫情期间船舶登记办理模式的提醒

一、远程办理申请方式

方式一:通过发送邮件申请。将申请材料扫描或拍照打包发送至上海海事局政务中心邮箱zwzx@shmsa.gov.cn,并通过55129235或55120093电话告知。

方式二:通过网上政务中心申请。开通上海海事局网上政务中心船舶登记(相对人申请模块),申请网址为https://www.sh.msa.gov.cn/zwzx/。由申请人注册登录上海海事局网上政务中心,选择要办理的业务,上传相关的文件扫描或拍照附件或电子文档(该类上传文件中注明“与原件一致”)。

方式三:通过快递寄送。将申请材料邮寄至杨树浦路18号上海海事局政务中心513室收,联系电话55129235或55120093。

二、证书领取方式

1. 船舶国籍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在线办理海事电子证照的公告》,船舶国籍证书已实现电子证照。申请人可通过登录海事“一网通办”平台,进入个人账户“我的证照”栏目查看下载已经发放的电子证照,或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栏,搜索海事“一网通办”小程序,用海事“一网通办”账户登录后,进入用户中心“我的证照”栏目查询。

2. 其他登记证书或证明文件。已经制作完毕的纸质证书,将通过扫描件形式发送至申请人邮箱,在条件允许情况下第一时间邮寄送达或联系现场领取。

1. 疫情期间远程办理船舶登记业务的,申请人需提交《疫情期间海事政务服务远程办理承诺书》(附件)。

2. 相关材料的审核必要时将通过远程视频方式核验,请保持联系畅通。

3. 对所有通过线上申请的材料和未能提交的原件材料,请于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按照船舶登记相关要求及时补齐,我局将对照复核。

注意:对于无合理理由未能按时补齐或者网上申请材料与纸质材料不一致情况的,除了按照或参照行政许可法予以撤销行政许可或确认,依据《船舶登记条例》第51条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及没收船舶登记证书处理,同时将对该公司予以信用记分。

 疫情期间有办理船舶登记需求的企业,可联系上海海事局船舶监督处(66072783)、政务中心(55129235、55120093)详细了解办理流程。

 

上海海事局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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