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淞海事局关于向方爱华送达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吴淞海事局关于向方爱华送达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沪吴淞海告〔2022〕11号
方爱华:
我局2021年1月14日查处的你所有的“芜湖中南02”轮招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违法行为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海事罚字2021010100126911)
凯发k8的联系方式:021-66897015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淞浦路1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吴淞海事局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