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淞海事局关于向连云港统启船务有限公司送达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吴淞海事局关于向连云港统启船务有限公司送达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沪吴淞海告〔2022〕10号
连云港统启船务有限公司:
我局2021年2月5日查处的你所经营的“鑫民188”轮船舶不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招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等3件违法行为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海事罚字2021010100030211)
2.《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海事罚字2021010100030221)
3.《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海事罚字202101010003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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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淞浦路1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吴淞海事局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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