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淞海事局关于向芜湖市红日航运有限公司送达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吴淞海事局关于向芜湖市红日航运有限公司送达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沪吴淞海告〔2022〕8号
芜湖市红日航运有限公司:
我局2021年10月18日查处的你所有的“红日166”轮(海安法)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海安法)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海安法)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不符合要求等3件违法行为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海事罚字2021010100174611)
2.《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海事罚字2021010100174621)
3.《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海事罚字202101010017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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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吴淞海事局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