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淞海事局关于向伍茂清送达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文章来源:吴淞海事局
索引号:shmsa-0374-2022-84752
发布时间:2022-03-30 11:48
吴淞海事局关于向伍茂清送达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沪吴淞海告〔2022〕7号
伍茂清:
我局2021年10月18日查处的你所任职的“红日166”轮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不符合要求违法行为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向你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住址进行邮寄寄出,因无法联系收件人等原因未能邮寄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海事罚字[2021]01010017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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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吴淞海事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