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淞海事局关于向阜阳市永安航运有限公司送达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吴淞海事局关于向阜阳市永安航运有限公司送达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沪吴淞海告〔2022〕9号
阜阳市永安航运有限公司:
我局2021年10月23日查处的你所有的“皖祝贺3688”轮(海安法)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海安法)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等3件违法行为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海事罚字2021010100176111)
2.《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海事罚字2021010100176121)
3.《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海事罚字202101010017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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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淞浦路1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吴淞海事局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