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局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沪苏海事监管领域联合信用管理的通告
江苏海事局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沪苏海事监管领域联合信用管理的通告
江苏海事局、上海海事局通告2022年第33号
各相关单位、船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共同推进沪苏海事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上海海事局、江苏海事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就实施联合信用管理通告如下:
一、信用主体
本通告所称信用主体,包括在沪苏海事监管领域内从事相关活动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员,船员服务、培训、体检机构,港口经营人,代理机构及其他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人等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
二、信用名单认定
本通告所称信用名单,包括守信联合激励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
(一)红名单认定
信用主体自愿作出信用承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上海海事局、江苏海事局审核后,列入“红名单”:
1.荣获省部级以上部门认定的诚信个人或企业荣誉;
2.荣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安全诚信船舶”或“安全诚信船长”称号;
3.对维护航行安全和保持水域清洁作出重大贡献,经上海海事局或江苏海事局认定的船舶、个人或航运企业。
(二)黑名单认定
信用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1.被列入省部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黑名单;
2.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的重点跟踪船舶、重点跟踪航运企业;
3.在沪苏海事辖区内存在严重违法或失信行为,经上海海事局或江苏海事局认定的船舶、个人或航运企业。
三、信用奖惩措施
上海海事局、江苏海事局通过建立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对红名单、黑名单主体实施下列信用奖惩措施。
(一)联合实施红名单激励措施
在上海海事局和江苏海事局辖区内,对红名单主体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1.提供“绿色通道”便利服务,对所申请事项“容缺办理”;
2.优先适用海事管理机构推行的优化营商环境等试点改革项目或其他便民举措;
3.优先安排进出港、锚泊、引航、装卸等;
4.实施法定范围内最低频次的船舶检查;
5.联合激励机制确定的其他便利措施。
(二)联合实施黑名单惩戒措施
在上海海事局和江苏海事局辖区内,对黑名单主体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1.对失信船舶实施到港必查,对失信企业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的船舶实施到港必查;
2.对黑名单船舶或企业相关的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从严审查。不接受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不对其提供帮办服务等便民措施;
3.对黑名单船舶或企业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4.在船舶登记和船舶检验方面从严审查;
5.联合惩戒机制确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四、信用名单管理
(一)名单公示
上海海事局、江苏海事局在公布“红名单”“黑名单”前,在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并告知信用主体。信用主体或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对信用名单信息有异议的,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由上海海事局、江苏海事局进行核查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核查,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维持、修改或撤销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二)奖惩期限
上海海事局、江苏海事局通过门户网站发布信用名单。
“红名单”“黑名单”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一般不超过3年。失信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黑名单”有效期可以再延长1-2年。
(三)信用修复
信用主体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6个月,且已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并作出信用承诺的,可提出脱离黑名单申请,由认定单位在7日内完成核查,并及时告知申请处理结果。距离上次脱离黑名单时间不到1年的不得申请脱离黑名单。
本通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江苏海事局 上海海事局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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