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淞海事局关于向张启保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吴淞海事局关于向张启保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沪吴淞海告〔2022〕15号
张启保:
我局2021年10月18日查处的你所任职的“红日166”轮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违法行为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海事罚字[2021]010100174641)已依法向你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法定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发出《催告书》(沪吴淞海事强字[2022] 010016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缴纳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
联系电话:021-66897015。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淞浦路181号。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吴淞海事局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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