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海事局关于向安徽省新远顺航运有限公司送达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沪崇明海告〔2025〕4号
文章来源:崇明海事局
索引号:shmsa-0374-2025-104410
发布时间:2025-06-10 14:25
崇明海事局关于向安徽省新远顺航运有限公司送达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沪崇明海告〔2025〕4号
安徽省新远顺航运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存在如下违法行为:你所有的“旭航588”轮船舶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国内航行船舶进港口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我局于2023年10月08日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文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1.《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海事罚字[2023]010600033611、海事罚字[2023]01060003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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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海舸路517号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崇明海事局
2025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