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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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解读
为保障上海港水域交通安全,全面掌握进出上海港的船舶、船员信息,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6]619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7]145号)、《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所辖港口和通航水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沪交港[2020]10号),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和当前的工作重点,上海海事局制定了《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工作背景
1. 疫情防控为港口装卸货信息通报制营造了环境
今年2月份,因开展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上海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上海市交通委联合印发《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所辖港口和通航水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沪交港〔2020〕10号),明确规定“港口企业生产作业计划和作业船舶信息,应在进港作业船舶靠泊前24小时报送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部门。”为推行装卸货信息通报制度创造了环境。
2.船舶签证取消给事中事后监管带来了挑战
为进一步便利船舶进出港口,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决议,决定取消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签证。2016年11月22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619号文件《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始正式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是交通运输部简政放权最重要的举措之一,大大提高了船舶进出港的便捷性,降低了船舶营运成本,但却给海事监管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长期以来,船舶进出港签证是海事开展船舶监管的重要一环,被赋予了船舶航次信息收集、船舶适航性安全把关、规费征收、船舶交通流组织、重点船舶跟踪、重大水上活动安保远端管控等重要职责,取消签证,等于抽掉之前搭建的船舶静态监管大厦的地基,需要从头开始创新手段,改革体制机制,完善监管链条。
3.港口装卸货作业信息有助于船舶航次信息的收集
船舶实施进出港报告制度之后,因为是船方主动报告,没有约束力,导致进出港报告信息出现失真现象:一是因为报告规则的设置,进出港报告数据大约是之前签证数据的3倍,不能反映真实的船舶流量信息;二是一些从事违规运输的船舶为了逃避监管,故意谎报装卸货物港口,但是进出港报告系统无法识别;三是许多船舶存在长期不办理进出港报告的现象。港口经营人掌握了船舶实际装卸货情况,如果获得将港口经营人的装卸货物信息并与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进行比较,可以有效识别出谎报、不报告的船舶。
4. 港口装卸货信息通报制度有上级文件支持
2014年,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14〕79号),其中第二条规定“(四)建立健全船舶进出港装卸货信息通报制度,严肃查处非法运输。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经营人要建立健全船舶进出港装卸货(包括港内水上过驳,下同)信息通报制度。船舶进港装卸货前,港口经营人要向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进行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缺少营运、检验、登记等相关证书或证书无效的,要及时通知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应拒绝为这些船舶装卸货。相关管理机构要及时对无证行为进行处理。”该文件为建立健全船舶进出港装卸货信息通报制度建立了基础。
因此,船舶监督处起草了《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作为完善船舶航次信息收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举措,予以推行。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本公告一共五条,具体起草说明如下:
一、船舶应严格按照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各项要求,及时并如实填报船舶航次动态信息、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的船舶,辖区海事部门将予以行政处罚,必要时采取禁止进港或责令离港措施。
起草说明:本条首先重新强调了进出港报告的内容要求。其次针对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的船舶,明确了处罚措施,包括禁止进港或责令离港的措施。
上海海事局对辖区船舶动态信息监管的设想如下:
根据港口企业动态计划与船舶进出港报告动态的比对,将上海港国内航行船舶分为五种类型:
(1)已做进出港报告且与码头装卸货信息相符的船舶;
(2)港内作业船舶及频繁进出上海港的船舶;
(3)已作进出港报告但与码头装卸货信息不符的船舶;
(4)未作进出港报告的船舶;
(5)未开启ais或ais数据显示错误的船舶。
针对上述五类分级的船舶,应用不同的监管方式对待:
(1)此类船舶诚信度高,可以不必投入太多监管力量;
(2)将此类船舶在报告系统及其他系统加注特殊标识,提请各辖区报固定船舶的名单以便固化管理;
(3)加强监控,给予其一定的待泊空窗期,之后将视作无效报港,按第4类处理;
(4)区分其过境与否,建议在合适的系统中加注标识;让其明确目的港,否则作为第5类处理;
(5)对此类船舶,一年内累计出现2次以上即列为上海港重点船舶对待,集中监管力量加大管理。
二、船舶应安装符合规范、标准的ais设备,显示正确的船舶信息,在上海港航行、停泊期间保持正常开启状态。
起草说明:当前海事部门对船舶的动态监管严重依赖ais,所以在找到替代性手段之前,必须要强调船舶开启ais的重要性。
三、港口企业生产作业计划和作业船舶动态信息,应在进港作业船舶靠泊前24小时报送至辖区海事部门(报送方式见本公告附件)。港口企业应当确保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如生产作业计划发生变更,应及时对报送信息进行撤销或更正。
起草说明:该条内容即使建立港口装卸货信息通报制度,根据《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所辖港口和通航水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内容再次明确。
四、船舶进港报告应事先同港口企业确认作业计划信息。未经作业计划确认的船舶,辖区海事部门将评估其是否对港口安全构成威胁,必要时禁止其进港或者责令其离港。港口企业应做好船港界面的安全工作,一旦发现船舶有瞒报、谎报进出港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辖区海事部门。
起草说明:该条内容明确了无港口作业计划信息的船舶,辖区海事局可以采取的措施,同时,规定港口企业对船舶谎报瞒报进出港行为应采取的措施。
五、上海港辖区内的港内作业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航次不超过2小时的船舶、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航次不超过2小时的船舶,应于2020年3月1日前,到辖区海事部门进行备案。
起草说明:该条内容主要是要针对上述所列的五类船舶中的第二类,也是针对可以实施日报的船舶,对这些船舶进行备案,以便在系统内进行分类识别,加强管理。同时也可以剔除虚高的航次数量,真实反映辖区的船舶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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