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引航作业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文章来源:法规规范处
索引号:shmsa-0299-2014-68446
发布时间:2014-05-08 00:00
一、修订背景
自从《上海海事局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沪海通航【2008】496 号),《关于明确大风浪天气条件下引航作业点相关事宜的通知》(沪海通航【2010】38号)相继出台后,对规范上海引航作业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长江上海段航路调整,临港航道的开通,上海港部分水域调整和增设了引航员登离轮点;宝山引航交接区因船舶抵达时间、引航员接送方式和引航员调派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该水域船舶滞航现象明显,给辖区通航环境造成影响,需要进一步规范该水域的引航员作业活动;大风浪引航作业活动相关要求进行完善并纳入《上海海事局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试行情况对《上海海事局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修订条款:“引航单位应当制定引航作业计划。当引领国际航行船舶时,引航机构应当根据主管机关公布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上海口岸靠离和移泊计划编制引航作业计划。引航单位应当于每日1800时前,将次日的引航作业计划报送该水域的vts中心或者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指挥中心,并督促船舶、引航员做好引航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引航作业计划包括以下内容:引领船舶船名、国籍、呼号、船长、船宽、最大吃水、种类、引航员登(离)船舶时间、船舶靠(离)泊时间和拟派引航员姓名、等级;拟通过桥梁、架空电缆的船舶还应当包括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等基本信息。引航作业计划如有变更,引航单位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关vts中心或者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指挥中心;船舶突发事件或者水域突发紧急情况需要变更引航计划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vts中心或者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指挥中心。”
原条款:“引航机构应当于每日1600时前,将次日的引航作业计划报送该水域的vts中心,并督促船舶、引航员做好引航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引航作业计划包括以下内容:引领船舶船名、国籍、船长、船宽、最大吃水、种类、引航员登(离)船舶时间、船舶靠(离)泊时间和拟派引航员姓名、等级;拟通过桥梁、架空电缆的船舶还应当包括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等基本信息。引航作业计划如有变更,引航机构应当及时向管辖该水域的海事处提交变更报告。”
(二)增加条款:引航员登船后,应当向被引船舶的船长介绍引航方案。引航员在引领过程中,当发现海损事故、污染事故、影响船舶动力和操纵的机器设备故障或者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该水域的vts中心或者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指挥中心报告。
(三)修订条款:“引航员接送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应当遵守相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船舶报告制规定。引航员进口登船发生延误时,引航单位或者引航员接送船舶应当与被引船舶取得联系并及时向该水域的vts中心或者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指挥中心报告。
原条款:“引航员登船后和离船前应当向该水域的vts中心报告;引航员登船发生延误时,应当及时向该水域的vts中心报告,并与被引船舶取得联系;引航船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相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船舶报告制规定。”
(四)增加条款:在宝山引航交接区作业的引航员接送船舶,每班次接送的船舶数量不超过8艘次,繁忙时段班次间隔不超过1小时。”
(五)修订条款:引领lng船舶沿洋山港主航道进出的,应当在“洋山深水港区no.1引航作业区”附近登(离)船舶”;引领其他船舶沿洋山港主航道进出的,应当在“洋山深水港区no.1引航作业区”或者“洋山深水港区no.2引航作业区”登(离)船舶。”大风浪天气条件下,可以启用“洋山深水港区no.3引航作业区”。
原条款:引航员在洋山港水域登(离)船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已在“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引航、待泊、检疫no.1锚区”锚泊的船舶应当就地等待引航员登船;引航员引领直接由洋山港主航道进出上海洋山深水港区的船舶应当在“上海洋山深水港区no.2引航作业点”附近水域登(离)船舶。
(六)增加条款:引领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沿临港航道进出口的,应当在“临港no.1引航作业区“登(离)船;引领其他船舶沿临港航道进出口的,可以在“临港no.2号引航作业区” 登(离)船。
(七)增加条款:宝山引航交接区供上海港引航员与长江引航员在航交接,上海港引航员或者长江外贸引航员单接/单送作业。长江内贸引航员单接/单送作业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海事技术服务公司人员为船舶进出长江提供航行技术服务,应当在宝山警戒区以上水域登(离)船。
(八)修订条款:引航单位应当根据引航作业区附近水域风流和海浪情况,对引航作业安全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适时调整引航作业方式,必要时启用大风浪引航作业区。启用各大风浪引航作业区的气象条件,原则上参照以下标准:国家海洋局东海预报中心、舟山气象台预报,现场实测引航作业区附近水域浪高达到2.0米及以上;或者引航作业区附近水域现场实测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
原条款:启用大风浪引航作业点的气象条件:长江口深水航道水域:上海中心气象台预报上海沿海海面风力达8级及以上,或者国家海洋局东海预报中心预报长江口浪高达到1.5米;长江口南槽航道水域:上海中心气象台预报上海沿海海面风力达7级及以上,或者国家海洋局东海预报中心预报浪高达到1.5米;洋山深水港区水域:舟山气象台预报舟山沿海海面风力达7级以上,或者浪高达到1.5米;金山水域:实测东南风风力达6级及以上,或者浪高达到1.5米。
(九)增设临港引航作业区。临港no.1号引航作业区:金山航道y17灯浮北侧上下游各1000米水域内。引航作业区中心点位置:30°32'40"n/122°05'33"e。临港no.2号引航作业区临港引航、待泊、检疫锚地范围以下4点依次联线围成的水域:1.30°48'59.0"n,121°47'12.9"e;2.30°49'00.4"n,121°49'43.3"e;3.30°48'15.8"n,121°49'43.9"e;4.30°48'14.4"n,121°47'13.4"e。引航作业区中心点位置:30°48'37.0"n,121°49'00.0"e。
上一篇: 解读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所涉及的规章修正案
下一篇: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