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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诚信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文章来源:法规规范处   索引号:shmsa-0299-2014-68428   发布时间:2014-12-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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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一、背景和必要性
交通(运输)部2007年5月3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第6号令,后文简称“6号令”),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赋予了海事管理机构对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更多的管理职责。考虑到进出我局辖区航运公司众多、规模各异、安全管理能力及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为了将有限海事监管的资源发挥最大的安全管理效益,非常有必要通过建立航运公司安全诚信评定标准,并根据评定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加强对高风险、安全状况不稳定航运公司的重点监管,同时培育航运企业的安全自律,从而全面提升辖区航运公司的安全监管水平。
另外,《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13〕204号)、《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海安全【2013】490号)、经修订的《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和《安全诚信公司评选工作程序》(海安全[2013]142号)先后发布,对航运公司日常监管和诚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局此前发布的《上海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沪海安全[2009]656号)亟需修订。同时,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3年第1号)和我局关于开展海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精简并保持航运公司管理规范性文件的相对稳定以及整合监管措施、加强联动形成管理合力的需要,有必要制订一个综合性较强的航运公司诚信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12年12月,“航运公司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研究”软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取得阶段性成果,并初步拟定了《上海片区航运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2013年11月,将课题研究成果转化到实际应用,完善、制定航运公司分级管理措施,并征求内部和相关处室意见、建议,经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讨论稿。
2014年2-4月,局领导组织各业务处室集中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4年5-6月,再次征求各业务处室、各分支局的意见,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将征求意见稿报法规规范处。
2014年7月,组织有代表性的16家航运公司座谈会,根据相关航运公司意见修改完善。
2014年8月,由法规规范处组织再次征求辖区航运公司、各业务处室、各分支局的意见,根据相关意见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本办法结合2012年“航运公司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研究”课题成果的应用,融合了航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船舶、通航、危防、船员及政务受理等海事管理措施,并充分考虑到部局最新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保持相对稳定的要求,共设四章十五条,包括:“总则”、“公司安全管理诚信等级、标准和评定程序”、“分级管理”和“附则”。
(一)关于适用对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其管理船舶在上海海事局登记、或者审核管理主管机关为上海海事局的,或者其管理船舶进出上海海事局辖区的,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公司。
适用对象包括了上海港籍航运公司、非上海港籍的航运公司以及国外航运公司。
其中“航运公司”的定义参照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的通知》(海安全[2013]204号)对“6号令”航运公司的解释,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包括已建立和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中国籍和外国籍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二)关于诚信等级的设定(第五条)
大多数行政单位在实施诚信管理时都采取了级差管理的方式,即把诚信管理对象按照一定的条件评定为不同的等级。有的用“a、b、c或d”字母表示,有的用“绿、黄、红”牌代表不同的级别。有的单位,有些单位采用了“三级”管理制,分别表示“诚信单位、普通单位、不诚信单位三个等级。有的单位采用黑、白名单制度。
本办法考虑海事管理实际情况,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弱化事前许可,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将有限海事监管的资源发挥最大的安全管理效益,重点加强对高风险、安全状况不稳定航运公司的重点监管,将航运公司按诚信程度设定为a、b两个级别。a级为诚信级(管理状况良好,安全管理活动以企业自律为主),b级为失信级(管理状况较差,属于重点监管对象)。
(三)关于评定方式(第六条)
公司诚信等级评定方式综合考虑部局2013年颁布的《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和即将实施的《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a级公司的评定采用年度评定方式,即当公司及所管理船舶在上一年度安全与防污染活动过程中未发生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公司及所管理船舶在安全与防污染活动过程中发生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情形,经主管机关年度评定,决定维持公司安全管理诚信等级。
b级评定采用年度评定和动态评定方式,即公司及所属船舶在上一年度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过程中发生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任一情形,经主管机关年度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决定下调公司安全管理诚信等级的。当公司及所属船舶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过程中发生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任一情形,主管机关随时组织动态评价,直接下调其安全管理诚信等级。
(四)关于评定标准(第七条)
本办法评定标准结合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第七条第一款设定了年度评定的14项主要内容,第七条第二款设定了动态评定的8项内容, 主要涵盖了公司及所管理船舶水上交通事故、防污染事故、体系审核管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船员管理、船舶安全检查滞留、违法排放以及违章处罚的情况。
(五)关于信息公布(第九条)
本办法明确了主管机关利用其官方网站、政务微博、政务窗口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公司安全管理诚信等级评定结果,主要为了扩大公司诚信评定的社会影响。
(六)关于a级公司便利措施(第十条)
考虑a级公司是安全管理状况是比较稳定的公司,占的比例也很大,本管理办法除了明确对于a级公司采取常规的管理措施外,在我局公布的帮扶航运公司的若干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a级航运公司所能享受到的便利措施。值得注意的是,相关便利措施经征询我局相关处室后,综合了通航、船舶、船员、危防和法规(政务受理)等部门可提供的一切优惠措施,不再限于公司管理方面,优惠待遇更丰厚、力度更大,必将促进航运公司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七)关于b级公司增加管理措施(第十三条)
本办法不仅考虑了对a级公司的最大的优惠待遇,同时明确b级公司的附加管理措施,在制度上明确规定对安全管理状况较差、风险较高的b级公司不仅不能享有诚信公司的便利,还将在审核、日常监督检查、船舶安全检查、防污染作业、进出港口受到重点关注,不得不接受更严格的管理,直到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提升。有奖有惩,将有利于在辖区营造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安全管理氛围,促进辖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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