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的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