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运载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2010年hns公约》)为涉及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的事故建立了首个国际赔偿制度。
《2010年hns公约》将于2027年11月29日生效,这标志着随着越来越多的化学品和替代燃料通过海上运输,航运的全球责任和赔偿制度将迎来一个里程碑。
该条约的生效条件已于2026年5月29日得到满足,为 《2010年hns公约》(即经《2010年hns议定书》修订的《1996年公约》)在18个月后生效铺平了道路。
"hns 议定书生效条件的满足是一个期待已久的里程碑,它填补了国际航运责任和赔偿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空白。"
"该条约将确保受船舶危险货物事故影响的人能够获得公平、及时的赔偿,同时为行业和政府提供法律确定性。"
—— 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阿塞尼奥·多明戈斯
1.满足生效条件
根据第21(1)条,《2010年hns议定书》将在满足以下要求18个月后生效:
· 至少12个国家表示同意接受约束,其中包括总吨位不少于200万单位的四个国家;以及
· 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收到资料,确认这些国家上一日历年的摊款货物至少达到4000万吨。
继比利时、德国、荷兰王国和瑞典于2026年4月批准后,《2010年hns议定书》目前有12个缔约国。其中9个国家拥有超过200万总吨位的船舶。
缔约国根据《议定书》第20条提交的有关摊款货物的报告证实,2025报告年度达到了规定的摊款货物总量——超过4000万吨。
2条约内容
《2010年hns公约》补充了国际海事组织(imo)针对石油污染和危险沉船的现有责任和赔偿制度,将类似的保护扩展到涉及其他有害有毒物质的损害。
公约涵盖了因海上运输2,000多种危险物质(包括化学品、油类、酸类、化肥、酒精、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造成的生命损失、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经济损失、清理费用和环境损害。
根据该制度:
· 船东须承担严格的损害赔偿责任,并须持有国家认证的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以及
· 可通过hns基金获得额外赔偿,该基金由缔约国接收hns货物的收货人缴纳摊款。
据估计,约有65,000艘船舶需要办理hns保险证书或其他财务担保。
3.hns基金
《2010年hns公约》采用 "污染者付费" 原则,确保航运业和hns行业为因hns事故而遭受损失或损害的人提供赔偿。
将设立hns基金,在船东责任用尽后提供赔偿。该基金的资金将来自缔约国hns货物收货人在事故发生后缴纳的摊款。
公约规定的赔偿总额上限为每起事故2.5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sdr)(按当前汇率约为3.6亿美元)。
船东对hns事故产生的费用承担严格责任,最高限额为公约规定的最高限额。
hns基金将由各缔约国共同管理,根据实际所需的赔偿额缴纳摊款。
4.缔约国
截至2026年5月29日,《hns公约》的12个缔约国是:比利时、加拿大、丹麦、爱沙尼亚、法国、德国、荷兰王国、挪威、斯洛伐克、南非、瑞典和土耳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