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上海海事局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局门户网站”)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网站发展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海事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门户网站是唯一以上海海事局名义冠名的网站,中文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注册域名为“www.sh.msa.gov.cn”。
第三条 局门户网站是上海海事局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服务社会的重要载体和展示形象的重要窗口,以服务公众、服务海事、宣传海事为建设目标,以政务公开、信息发布、便民服务、解读回应、互动交流为主要功能。
第四条 局门户网站管理遵循“谁主管、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栏目责任制,各单位、部门根据栏目维护分工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大政方针,落实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上海海事局办公室是局门户网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交通运输部、部海事局网站建设运行的有关要求,制定修订门户网站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局门户网站的栏目设置和调整,根据栏目内容确定网站维护分工,开展日常培训、监督检查和保密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局科技信息处是局门户网站的技术维护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局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技术保障、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 局法规规范处(执法督查处)是局门户网站法律规范和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通过局门户网站公开办事指南和结果公示等工作。
第八条 局宣传处是局门户网站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的管理部门,负责局门户网站的新闻发布、日常舆情监测和舆情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九条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及处室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部门”)负责按照《上海海事局门户网站栏目维护分工表》及时发布、更新、维护、审核信息,反馈责任栏目运行和故障情况,提出栏目及内容的设置、调整建议。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局门户网站责任栏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发布内容的符合性审查,防止发生泄密或不当信息发布。各单位、部门应指定至少一人作为局门户网站联络员,负责该单位、部门责任栏目的发布、更新、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栏目维护
第十一条 局门户网站栏目(含专题专栏)的设置、调整、撤销,应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海事工作重点、公众关注热点和网站建设发展的需要执行。在局门户网站上链接的网站、业务系统及平台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并符合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应围绕局重点工作、重大活动、专项工作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开设专题专栏,并确保专题专栏的内容及时更新。如连续1个月以上未发布更新信息,则对该专题专栏予以撤销或隐藏。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应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执行部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要求,及时更新维护相关栏目。涉及重大活动、重要事项的动态要闻、k8凯发天生赢家的公告、政策文件等应第一时间发布。无法按要求保持更新频率的栏目,应及时申请合并或撤销。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部门需新增、调整、撤销局门户网站栏目(含专题专栏)或链接,应填写《上海海事局门户网站栏目/链接变更申请表》(附件1),经办公室、科技信息处批准,由科技信息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各分支海事局不单独建设门户网站,相关内容在局门户网站上以独立页面的形式予以展现。各分支局页面的共性栏目应按照局统一要求规范设置,其他栏目由分支局自行管理,负责设置和调整。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坚持审发分离、先审后发、逐级审核原则,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一般性、常态性信息经栏目维护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发布至局门户网站。
第十七条 涉及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敏感内容的信息须重点校核,严格执行二次纸质审签程序,填报上海海事局网站重要信息发布审签表(附件2),经分管局领导审签后发布至局门户网站。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部海事局和上海海事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主动通过局门户网站发布信息,确保准确权威、便于公众使用。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涉及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码、医疗健康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公示的外,均应进行去标识化(脱敏或加密)处理。
第二十条 通过局门户网站对外发布的公文,应为去掉发文机关标志和印章的纯文本内容。
第二十一条 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件时,根据情况可利用局门户网站发布相关信息。通过电视、报刊、杂志、新媒体等方式发布的重要信息,可在局门户网站转载。
第五章 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 局门户网站应设置统一的办事服务入口,集中提供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网上办理等在线服务。
第二十三条 由“互动交流”类栏目收到的各类咨询,由相关处室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二十四条 由“信箱、投诉、信息公开申请”类栏目收到的信息,由相应责任部门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理、回复,并采取适当方式反馈处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应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六条 局门户网站应根据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健全技术防护体系、安全检测预警机制与应急响应机制,确保网站稳定、可靠、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事前审查”的原则,按信息发布审核程序对拟上网发布信息进行审查,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如发现局门户网站异常情况或负面、虚假舆情,应及时反馈。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定期对各单位、部门负责维护栏目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三十条 各单位、部门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有以下情况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一)出现严重表述错误;
(二)违反保密规定发布涉密信息或敏感信息;
(三)上网内容出现错误言行或虚假信息;
(四)未履行审核程序擅自在局门户网站发布信息;
(五)引发严重负面舆情或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海事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沪海事〔2018〕3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海事局门户网站栏目/链接变更申请表
2.上海海事局网站重要信息发布审签表
附件1
上海海事局门户网站栏目/链接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部门 | |
栏目名称 | |
调整方式 | |
调整理由 | |
申请单位/部门意见 | |
办公室意见 | |
科技信息处意见 | |
调整任务完成情况 | 栏目/链接变更完成时间: 网站技术维护人员: |
附件2
上海海事局网站重要信息发布审签表
拟发布信息标题 | |
拟稿人校对 |
年 月 日 |
拟稿单位/部门 负责人核稿 |
年 月 日 |
栏目维护责任 部门核稿 | |
分管局领导 审签 |
年 月 日 |
备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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