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淞海事局关于向芜湖市红日航运有限公司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吴淞海事局关于向芜湖市红日航运有限公司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沪吴淞海告〔2022〕16号
芜湖市红日航运有限公司:
我局2021年10月18日查处的你司所有的“红日166”轮船舶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案号:海事罚字[2021]0101001746421)、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案号:海事罚字[2021]010100174611)、船员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案号:海事罚字[2021]010100174631)等三项违法行为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向你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发出《催告书》(沪吴淞海事强字[2022] 010014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持上述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司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
联系电话:021-66897015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淞浦路181号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吴淞海事局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