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海事局关于向如皋市皋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宝山海事局关于向如皋市皋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沪宝山海告〔2022〕7号
如皋市皋航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2年3月1日查处的你公司所经营的“皋航818”轮船舶未取得并随船携带防污证书、防污文书违法行为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海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海事罚字[2022]1080002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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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上海市宝杨路1弄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宝山海事局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