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海事局关于向陆林林送达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沪闵行海告〔2022〕7号
文章来源:闵行海事局
索引号:shmsa-0374-2022-86570
发布时间:2022-06-23 08:26
闵行海事局关于向陆林林送达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沪闵行海告〔2022〕7号
陆林林:
我局2021年10月02日查处的你所经营的“浙湖州货3197”轮(海安法)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2件违法行为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向你在船舶所有权证书的登记的经营人地址进行邮寄寄出,因迁移新址不明、电话不通退回邮寄件未能送达。现依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1. 《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海事罚字2021010200126811)
2. 《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海事罚字2021010200126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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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闵行海事局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