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艘数十万吨级油轮发生原油泄漏时,其连锁反应远超事故本身。船东除承担船舶维修和营运损失外,还需面对应急清污、渔业赔偿、生态修复等多重高额索赔。而当赔偿达到法定限额后,剩余损失将面临“责任真空”,海洋生态环境就此埋下隐患。面对此类海洋“病患”,谁来买单?
自2015年6月18日开始运行的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在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基础上,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油污受害者权益维护再加筹码。这套机制被形象地称为海洋生态环境的“医疗险”:在发生重大油污事故(重症)后,如果船东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覆盖不完全(医疗费不足),基金的补充赔偿将对事故损失进行有效填补,减轻海洋生态环境遭受油污损害的持续影响(防止病情恶化)。
运行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年底,该基金已为439位油污受害人提供超1.1亿元补偿,高效处置25起油污事故,覆盖11个沿海港口城市。其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制度设计,为我国航运企业的高速发展构建起风险共担体系,织就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网,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环境安全的双赢。
海洋生态环境的“大病医疗险”
“就像人需要医疗保险来抵御重大疾病一样,海洋生态系统同样需要建立完善的保障体系。”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简称理赔事务中心)主任周舫震在接受采访时,用这个形象的比喻阐释了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简称油污基金)的重要意义。
作为一项油污损害风险分摊机制,油污基金通过向石油货主征收专项费用形成资金池,在发生油污事故时,为受害人提供补充赔偿,为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供资金保障。此举对于应对重大、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发挥着重要作用。
谈及设立油污基金的初衷,周舫震解释道:“这要从船舶污染的特殊性说起。”航运、石油运输在支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暗藏巨大环境风险。与普通交通事故不同,船舶特别是油轮事故具有典型的“低频高损”特征,1967年“托利勘庸”轮原油泄漏事故造成1500万美元损失就是典型。“这类‘海洋癌症’一旦发生,单靠船东和保险公司往往赔偿能力有限,众多油污受害方得不到应有的赔偿,需建立针对油污损害的高额赔偿保障。”
为此,我国自2012年起未雨绸缪,开始向石油货主征收油污基金,按照现行标准,每接收一吨持久性油类货物需缴纳0.3元。这些看似微小的数字汇聚起来,形成了一个守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强大资金后盾。2015年6月18日,随着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及理赔事务中心的成立,油污基金正式投入运行。
当油污事故发生时,首先由船东及其保险公司按“污染者付费”原则进行赔偿;若船舶所有人及其保险人无法足额赔付,且符合基金申请条件,则受害人可向基金提出补充赔偿申请。这种双重保障设计,确保了受害人能够最大程度获得应有赔偿。
在管理架构上,油污基金采用政府性基金管理模式,由交通运输部牵头,联合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文化和旅游部以及缴纳基金的石油货主单位组成管理委员会,确保专业决策和资金高效使用。十年来,这套机制已经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
周舫震介绍说:“为方便受害人理赔,我们制定了详细的理赔导则和索赔指南,并且每两年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基金理赔实践经验的丰富以及船舶污染应急处置、环境修复技术的进步进行更新修订,确保赔偿标准与时俱进。”这种动态更新的工作方式,既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行业标准化发展的参考范式
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设立,标志着我国海洋环境保护进入新阶段。这项制度创新从根本上改变了“谁污染谁赔偿、谁受害谁倒霉、谁清污谁吃亏”的传统困境,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注入了全新动力。
作为直接受益方,上海港兴晟海上应急服务有限公司安监部部长何俊深有感触:“油污基金的实施改变了海上清污行业的生态。”
过去,由于赔偿机制不完善,企业常常陷入“垫资清污”的被动局面,不仅影响清污积极性,还制约了清污行业的技术升级。如今,基金的保障让企业建立了稳定的资金预期,能够放心投入资金进行设备更新和人才培养,形成良性循环。
油污基金运行成效同样获得了业界的认可。北京中英衡达海事顾问有限公司海事律师韩克表示:“油污基金建立的标准化赔偿体系与理赔标准,不仅填补了行业空白,也为船舶污染事故处理各方提供了价值评估框架和赔偿计算标准参考。”
在油污基金框架下,索赔方可以根据既定的标准合理主张权益,而赔偿方也能依据统一尺度进行赔付评估。这种标准化操作不仅大幅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改变了以往索赔过程中“漫天要价和拼命压价”的乱象,更重要的是建立了一个公平透明的协商平台,对受损方特别是渔民等群体而言意义重大。
司法实践同样印证了油污基金运行的显著成效。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庭庭长谢振衔介绍,油污基金自2015年运行以来,为受害人提供了快速获赔渠道,有效缓解了单一依赖船东赔偿的压力。以“山宏12”轮溢油案为例,油污基金及时支付1508万余元用于补充油污清除及海洋生态恢复费用,并成功行使代位追偿权,开创了油污基金补偿与司法追偿相结合的新模式,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成功范本。
从制度设计来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充分践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其赔偿范围不仅涵盖应急清污、渔业旅游业经济损失、生态修复等核心领域,还包括预防性监视监测费用,构建起覆盖“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修复”的全链条保障体系。该基金通过“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科学治理模式,成为践行生态文明理念的典范之作,为全球海洋环境保护贡献了中国智慧。
国际公约的“本土化”实践
我国是全球第三个建立起本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国家,仅次于美国和加拿大。
当前国际通行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主要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完全依据《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简称《基金公约》)运作的国际模式;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内独立基金模式;三是以加拿大为典型的国际公约与国内油污基金并行的混合模式。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虽已加入《基金公约》,但目前该公约仅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我国选择建立“本土化”油污基金体系的决策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我国航运业尚处于发展初期,规模相对有限。考虑到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的摊款机制与石油进口量挂钩,而当时我国石油进口量较高,加入该机制将显著增加企业运营成本,可能影响行业竞争力。此外,国际油污赔偿基金仅对船载货油泄漏污染进行赔偿,而我国船舶污染事故成因中船舶燃料油泄漏占较大比例。基于这一现实考量,政府最终决定优先建立“本土化”的油污基金体系。
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充分结合国情,确保赔偿机制科学有效。实践证明,这种“本土化”改造有效适应了我国航运经济高速发展期的实际需求,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随着我国跃升为全球第一大货物贸易国并拥有世界领先的船队规模,船舶油污风险管理面临新的挑战。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油污基金专家徐国平分析指出:“我国现行油污基金制度在地理适用范围、赔偿范围、赔偿顺位以及赔偿限额等方面存在不足,特别是3000万元的赔偿限额已难以应对重大事故的赔偿需求。”
面对当前国内油污基金在重特大事故赔付能力上的局限性,除了研究进一步优化国内油污基金赔付机制,全面适用《基金公约》的议题也被提上日程。这不仅能够提升我国油污损害应对能力,保障航运与能源贸易安全,也是中国从国际规则“参与者”迈向“引领者”的关键一步,有助于增强我国在全球海洋治理中的话语权。
“推动《基金公约》在我国全面适用,同时保留国内油污基金应对‘本土化’需求,两种方法并行不悖。”周舫震说。
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需要更具前瞻性的战略眼光。“国际国内双轨并行”思路既体现了对国际海事规则的深度融入,又保持了中国特色治理模式的制度优势。我们期待,通过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中国能够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进程中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推动形成更加公平、合理、可持续的国际海事治理新格局。
□评论
从油污基金 看中国环境治理智慧
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运行十年来,累计为439位索赔人提供超1.1亿元补充赔偿,妥善处置25起船舶油污损害事故,覆盖11个沿海港口城市。这些实践成果彰显了中国环境治理的独特智慧——既立足我国国情又借鉴国际经验,既注重“全国一盘棋”又尊重地方差异化,在制度理性与人文温度之间实现了动态平衡。
从制度设计看,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在严格遵循“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向海上石油运输企业征收费用形成资金池,让石油运输受益者共担可能存在的损害风险,展现出清晰的制度理性,这种设计符合国际惯例。与此同时,该油污基金在实际运作中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主动协商、灵活赔付等方式,最大限度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既弥补了传统赔偿模式赔付不足等缺陷,又以制度化的方式体现了社会对受害群体的人文关怀。值得注意的是,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交通运输、财政、生态环境等多部门联合组成,这种多元协同的组织架构有效保障了制度运行的专业性和高效性,增强了基金使用透明度和公信力,有效防止了单一部门主导可能带来的局限性。
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引领下,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创新性地实现了环境治理“全国一盘棋”与因地制宜的有机统一。该油污基金立足国家战略布局,精准服务环渤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沿海港口城市:在长三角一体化进程中,基金管理委员会协同区域海事管理机构推动出台多项地方法规,实现了区域环境治理的规则协同;在粤港澳大湾区,为这一航运密集区域提供了覆盖事故应急处置至受损资源修复的全方位污染损害风险保障;在环渤海生态屏障区,油污基金的专项监视监测项目为生态脆弱区域不明油污防治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油污基金的使用与国家区域战略精准对接,诠释了中国环境治理全国统筹、区域协同的治理逻辑。
站在全球视野看,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十年探索,呈现出鲜明的“国际范式”与“中国方案”的创造性结合。一方面,油污基金管理委员会深度融入全球治理体系,定期参加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组织理事机构会议,持续开展跨国业务交流,展现出对国际规则体系的深度参与;另一方面,油污基金立足国情,基于我国航运发展现状和法律体系特点进行“本土化”改造,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特别是在处理重大事故时,油污基金在赔偿标准、赔偿范围及应急响应等方面的创新实践,为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可借鉴的凯发k8的解决方案。
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十年实践,折射出中国环境治理在发展与保护之间寻求动态平衡的大智慧。面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代命题,这种智慧将继续演化,但核心目标始终不变,那就是要找到一个让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效益等各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当世界很多国家还在为“要环保还是要经济”发愁时,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给出了新思路:环保和发展不是“二选一”,通过好的制度设计把矛盾转换成共赢,这才是关键。
□链接
典型赔付案例
●2016年7月,理赔事务中心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向河北省某生态游乐园、天津市某海洋工程公司等索赔人出具首批案件理赔决定通知书,对其参与不明船舶油污事故污染清除工作所遭受的损失费用做出补偿决定。这标志着我国油污基金正式开启“用之于民”的惠民实践。
●2017年6月,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上海市崇明区海塘管理所等3家单位因“山宏12”轮沉没溢油事故产生的应急处置费、控制或清除污染措施费、恢复海洋生态措施费用进行赔付,赔付总金额1508万余元。该案是油污基金首次赔付存在明确肇事方的“有主”油污损害案件。
●2018—2019年,理赔事务中心完成图瓦卢籍散货船“ana”轮倾覆燃油泄漏事故案件理赔工作,基金管理委员会决议向福州市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及受损养殖户支付赔款2582.55万余元。该案是油污基金首次对渔民群体性索赔进行赔付,并创下油污基金单起事故最高赔付金额的纪录。
●2019—2021年,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国香港籍“夏长”轮沉没溢油事故支付3项赔款:向珠海市某村委会和珠海市某海岛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控制或清除污染措施费用和旅游业直接经济损失约6.8万元;向珠海市某荔枝螺专业合作社等3家养殖单位及个体户支付渔业直接经济损失1202万元;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支付天然渔业资源修复措施费用646万元。此案为首个涵盖油污基金全部可赔付项目的案例,也是继“ana”轮事故后油污基金赔付的第二起渔民群体性索赔案件。
●2025年4月,“富中源008”轮沉没污染事故案件的52名个体养殖户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获得基金189万元补充赔偿。此案为油污基金成功处理的最新一起渔民养殖损失索赔案例,油污基金及理赔事务中心“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