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9日,hns公约迎来历史性节点——随着各缔约国2025年度摊款货物报告全部提交,一般账户摊款货物总量达到4948万吨,超过公约规定的4000万吨门槛,公约全部生效条件正式达成。6月1日,国际海事组织正式确认,公约将于2027年11月29日生效。
作为本系列解读的收官之作,本文将从航运企业,化工、能源等货物接收企业,保险行业,缔约国政府,社会公众等多个维度,展望公约生效后给各有关方带来的影响。
一、对船东与航运企业:责任更明确,合规要求更严格
公约确立了船东对hns损害事故的严格责任,即无论船东有无过错,只要发生hns损害事故,船东原则上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受害人可直接向保险人索赔。这意味着从事hns货物运输的航运企业将面临更加确定,也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最直接的影响体现在强制保险制度上。根据规定,适用公约并实际载运hns的船舶需持有缔约国出具的有效保险证书方能在缔约国港口正常运营,缔约国可对进出港船舶进行合规检查。对航运企业而言,这不仅对船东的保险安排提出新的法定要求,也将增加证书申请、船队合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企业需要提前梳理船队航线、船旗和挂靠港情况,及时完成投保和证书申领,避免因证书缺失而面临港口国滞留、处罚甚至被拒绝入港的风险。
同时,公约根据船舶吨位以及hns运输形态设定船东责任限额,其中散装hns事故船东责任最高可达1亿特别提款权,涉及包装hns的事故最高可达1.15亿特别提款权;在此基础上,hns基金提供第二层补充赔偿,使单起事故可获得的赔偿总额最高达到2.5亿特别提款权,且火灾、爆炸、污染、人身伤亡等多种损害均纳入赔偿范围。航运企业在进行风险评估、合同设计等经营安排时,需要充分考虑自身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对化工、能源等货物接收企业:从货物管理延伸到基金责任分担
hns公约制度设计的一大特色,是通过双层赔偿机制让货方参与到事故成本的分担中来:第一层赔偿由船东及其保险人承担,第二层则由hns基金在船东责任限额之外提供补充赔偿,而基金的资金来源于缔约国境内hns货物接收人的事后摊款。
这意味着,化工、能源等行业的进口商和货物接收企业,将被纳入海运hns损害事故的责任分担体系。一方面,缔约国境内的hns货物接收企业需要在发生重大hns事故后承担摊款义务,根据hns公约规定,hns基金摊款按照各缔约国年度接收的货物总量核算,摊款的具体费率由hns基金大会根据基金收支状况和预期赔付需求确定,具有事故驱动和事后征收特征,企业实际摊款金额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若发生重大hns事故导致基金赔付额增加,费率会随之上调,企业难以提前预估和规划财务支出。另一方面,由于hns基金的具体摊款金额需要根据各缔约国境内货主接收的摊款货物总量确定。因此,公约要求达到相应账户或货物类别申报门槛的接收人,须向缔约国主管机关进行申报(值得注意的是,包装hns虽然属于公约赔偿范围,但根据规定不作为hns基金的摊款货物)。因此,公约生效后,缔约国企业在hns货物数据统计、申报义务识别、申报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将明显提高。特别是油类、lpg、lng等货类涉及环节较多、业务关系较为复杂,企业需自行做好申报义务识别、接收货量统计、申报范围核对和内部责任分解,相关管理和执行成本相对较高。
三、对保险与保赔行业:集中证书需求考验承保与协同能力
据国际保赔协会集团估计,全球约有6.5万艘船舶需要持有hns保险证书,hns公约下的强制保险及保险证明安排将成为相关船舶国际运营的重要合规要求。如何在公约生效前完成大量船舶的核保、出单和证书签发,如何评估hns货物种类繁多、风险差异巨大的承保风险,如何在各缔约国之间形成协调一致的证书签发安排,都是保险与保赔行业在公约生效过渡期需要完成的课题。在国际海事组织法律委员会第113届会议上,国际保赔协会集团与国际航运公会共同呼吁各缔约国采取协调做法,确保证书能够在公约生效前及时签发到位。
四、对缔约国政府:风险防控更有保障,履约责任同步加重
长期以来,hns事故的清污费用、环境损害赔偿和人身财产损失等缺乏统一的国际保障,一旦发生重大事故,现有国内责任制度和保险安排可能不足以覆盖巨额损失,沿海国政府也可能面临较大的应急处置和财政压力。公约生效后,“污染者付费”原则得以落实,缔约国境内的受害人可通过船东保险和hns基金获得最高2.5亿特别提款权(sdr)的赔偿保障,政府财政风险显著降低。但权利与责任并存,缔约国政府需承担一系列履约义务:完善国内实施立法、建立并运行hns货物接收量的统计和年度报告制度、设立保险证书签发机关及相应签发机制、配合hns基金的组建与运作等。当前,围绕公约生效实施的国际准备正在加快,国际组织、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及部分缔约国已在申报管理、接收人识别、保险证明签发、基金缴纳等方面形成较系统安排,公约缔约国大会正在筹备中。
五、对受害人及社会公众:填补空白,救济更有保障
从社会公众视角看,公约生效填补了国际海事赔偿责任体系的最后一块空白。在此之前,持久性油类损害、燃油污染损害、沉船打捞责任等均有对应的国际公约进行规制,但对于种类繁多、风险形态复杂的hns货物,长期缺乏一套统一、专门的国际两层责任与赔偿机制。公约生效后,因hns事故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的渔民、沿海居民、企业和地方政府等,都可以在公约适用范围内,通过统一的船东责任保险和hns基金机制寻求赔偿。随着全球化学品和替代燃料海运量持续增长,这一制度保障的公共价值将日益凸显。
六、对我国:虽未加入公约,规则影响已开始传导
我国虽暂非缔约国,但公约的外部效应已不可忽视:一是国际航行船队合规。我国五星旗hns运输船舶挂靠缔约国港口时,同样须满足强制保险要求,需提前协调向缔约国主管机关申请代签证书;二是贸易与成本传导。虽然境内接收人暂无需直接向 hns基金摊款,但国际海运hns运价、保险附加费的变动可能向贸易端传导;三是政策与制度储备。我国作为全球化工与能源进出口大国,需持续跟踪国际履约实践,开展hns货量摸底,并深化国内hns损害赔偿机制与公约衔接的前瞻性研究。
七、结语
从1996年公约通过,到2010年议定书修订,再到2027年11月29日起正式生效,历经三十余年,hns国际责任与赔偿制度终于从规则设计走向现实运行。未来一年多时间里,hns保险证书签发、hns基金组建、摊款货物申报以及各国国内实施机制都将加速落地。对于尚未加入公约的国家而言,这也将成为观察制度运行、评估现实影响、做好政策储备的重要窗口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