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史为鉴,守护湛蓝|加拿大船舶油污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 -凯发k8

以史为鉴,守护湛蓝|加拿大船舶油污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

引言

在建立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道路上,各国面临着不同的选择:是全面加入国际公约,还是建立国内基金?本系列上期介绍了美国通过《1990年油污法》建立独立国内赔偿体系,本期将为大家介绍,加拿大提供了一条独特的中间路径——它既是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又拥有独立的国内基金,形成了双重保障。

一、国内立法的先行者:“arrow”轮事故推进法律修订

早在国际油污赔偿公约体系生效之前,加拿大就遭遇了严峻考验。197024日,利比里亚籍油轮“arrow”轮在加拿大新斯科舍省切达巴克托湾因恶劣天气触礁搁浅,船体断裂后约1.6万吨燃料油泄漏,污染超过300公里的海岸线,对当地渔业和旅游业造成长期损害。紧接着,同年7月,“irving whale”轮油轮在爱德华王子岛北部沉没,再次造成严重污染。

这两起事故暴露了当时加拿大法律体系的空白,受害者求偿无门,清污费用与生态损失无人承担。尽管加拿大当时已签署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69)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fund71),但两项公约当时均未生效,无法发挥作用。

压力之下,加拿大迅速采取国内立法行动。1971630日,加拿大修订《航运法》(canada shipping act, csa),增设船舶油污责任与赔偿专章,并创立了海事污染赔偿基金(maritime pollution claims fund, mpcf),成为全球最早通过国内立法建立油污赔偿机制的国家,其法律生效甚至早于国际公约。

二、加入国际体系:“kurdistan”轮事故推动制度融合

然而,加拿大国内基金单独应对大型跨国事故仍显吃力。1979315日,英国籍油轮“kurdistan”轮在卡伯特海峡断裂,泄漏大量原油漂入加拿大管辖海域。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加拿大意识到,仅凭国内机制难以充分应对跨国性、大规模的油污风险。

因此,加拿大在保留国内基金的同时,决定加入国际公约体系,以获取更广泛的赔偿资源和更高的责任限额。1989年,加拿大再次修订《航运法》,正式将clc公约和fund公约转化为国内法,并以全新的船舶油污基金(ship-source oil pollution fund, sopf)取代了原有的mpcf

此后,相关法律条款于2001年被整合至更具综合性的《海事责任法》(marine liability act, mla)中,形成了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有机融合、双轨并行的成熟法律体系。加拿大还陆续加入了《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bunker 2001)等多个相关国际公约,构建起多层次的法律保障网络。

三、双轨制核心:国际与国内基金如何协同运作

加拿大模式的核心在于其互补性的双层赔偿:

1)先行赔付的国内基金:独立于国际基金运行,资金主要来源于通过水上运输接收石油的货主缴纳的摊款。发生油污事故后,由国内基金sopf先行受理并支付赔偿,确保受害者获得快速赔偿。

2)国际基金的补充与追偿:加拿大是clc公约和fund公约的缔约国,遵循公约确立的责任框架:由船舶所有人承担严格责任,并辅以强制保险;当船舶所有人赔偿不足时,由国际油污赔偿基金(iopc funds)提供补充赔偿。也就是说,加拿大国内基金赔付后,再依据公约规定向国际油污赔偿基金(iopc funds) 进行索赔,将国际基金作为国内基金的“再保险人”。

四、结语

通过“arrow”轮和“kurdistan”轮两次重大事故的推动,加拿大探索出了一条务实且富有弹性的中间道路。加拿大的“双轨制”模式,在保护环境与受害者利益和维护航运业可持续发展之间取得了巧妙平衡。国内基金的快速响应弥补了国际公约赔付程序可能存在的滞后,而国际基金的广泛参与又分散了大型事故的赔偿风险。这种既参与国际合作又立足本土的机制,为沿海国家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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