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关于实行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
| 【法律文件名称】: |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行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 | 【法规分类】: | 综合管理 |
| 【时效性】: | 待生效 | 【发布部门】: | 上海海事局 |
| 【发文字号】: | 2025年第7号 | 【发布时间】: | 2025-06-26 00:00 |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行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
为加强水上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护水域环境,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海海事局决定在辖区范围内实行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为“举报人”)有权向上海海事局及下属各分支海事局举报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本通告所称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包括:
(一)国际航行船舶未经许可进出口岸;
(二)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报告或擅自逃逸;
(三)未按规定申请引航;
(四)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未经许可进出港口,未按规定积载隔离,运输禁运危险化学品,或有瞒报、谎报行为;
(五)船舶未按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其混合物);
(六)船舶未经许可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
(七)船舶未按规定持有有效的证书;
(八)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和实施检验;
(九)客船超员、混装危险品车辆,船舶超载运输、不具备开航条件违规开航,非客船载客航行;
(十)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海域施工作业的;
(十一)内河船非法从事海上运输;
(十二)“三无”船舶从事水上运输;
(十三)船舶未标明船名或者船名与实际不符;
(十四)故意关闭船舶自动识别(ais)等相关装置,非法编制、占用、冒用未经许可的船舶ais标识码;
(十五)未按照有关规定显示号灯;
(十六)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
(十七)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十八)船员考试过程中存在作弊行为;
(十九)假借海事管理机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十)其他可能造成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或水域环境污染隐患的海事违法行为。
三、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海事违法行为:
(一)海事管理机构对外公布的举报联系电话;
(二)上海海事局门户网站举报投诉模块;
(三)来信来访;
(四)其他相关途径。
四、举报人就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举报对象基本情况,包括船舶名称、船员姓名或者公司名称及其他可供核实的信息;
(二)涉嫌海事违法行为基本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状态等线索,如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五、举报人应当实名举报,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凯发k8的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不适用本通告的举报奖励。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承诺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六、举报人对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经调查属实并处罚完毕,举报内容属于本通告第二条所列事项,且事前未被海事管理机构掌握,对违法行为查处起到关键性作用的,海事管理机构将根据举报的作用大小,对最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金。
奖励金额原则上按照被举报海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合计的2%计算,无罚没款或者每起案件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七、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相关信息。
八、本通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海事局海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沪海法规〔2021〕14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法规解读:https://www.sh.msa.gov.cn/zcjd/104690.jhtml